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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製造高昂社會成本 運輸業盼制度兼顧受害者與無辜業者

    毒駕所造成的傷害,從來不只是肇事當下的人員傷亡。當事故發生後,受害者能否獲得合理保障、無辜的車主是否也會受到牽連,以及營業車輛遭扣留後所衍生的拖吊、保管與營運損失,都可能成為毒駕事件後續的「社會成本」。

政府不斷以圖卡方式提醒毒駕之危害,但似乎成效不彰。(圖片提供: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保險爭議衝擊受害者

    日前台北市遊覽車公會針對毒駕及保險問題所進行的討論中,理事長吳惠姿及行政院政務顧問林建良(曾任遊覽車及小客車租賃業全國性公會理事長),即指出毒駕與酒駕在實務上的差異。酒駕通常可透過酒測立即判定,但毒駕涉及不同種類的毒品與藥物,駕駛人在外觀及行為上未必容易被辨識,一旦發生事故後才驗出毒品反應,後續保險理賠問題就可能變得更加複雜。林建良認為,遊覽車業界目前最關切的並非替毒駕者卸責,而是當事故涉及毒駕時,若保險產生不理賠或追償爭議,真正無辜的受害者可能因此受到二次傷害。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對於酒駕、毒駕等特定情形,原則上仍有先行保障受害人的設計,但保險人給付後得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至於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則可能涉及契約條款及個案認定。因此,運輸業界希望主管機關能進一步釐清制度,尤其金管會應與保險業者研議,在防止違法駕駛人獲得不當保障的同時,也不能讓無辜的受害車輛、駕駛人及乘客失去應有的保障。

 

租賃業者無辜受牽連

    相較於事故發生後的保險問題,租賃車業者面對的,則是另一種容易被忽略的社會成本。台北市及新北市小貨車租賃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陳祈財指出,目前租賃小貨車若遭承租人涉及毒駕案件,車輛可能被移置保管,牌照也可能遭扣繳。即使車輛實際違法行為是承租人的個人行為,租賃業者仍可能面臨車輛遭扣留、拖吊及保管等問題。

 

台北市及新北市小貨車租賃公會榮譽理事長陳祈財(左),對於目前查扣毒駕使用 車輛身受其害。

    現行法規確實規定,毒駕車輛得當場移置保管;對於屬於租賃業者所有的車輛,也設有檢具租賃契約及相關資料取回車輛的機制。另一方面,移置或扣留依法可能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問題在於「法律上可以取回」與「實務上多久可以取回」之間,仍存在業者認為相當大的落差。

 

盼建立快速返還機制

    陳祈財表示,曾有三輛租賃車因毒駕案件遭扣留,即使業者積極申訴,在媒體及相關人士協助下,目前才接獲可以領回牌照的通知;以實際經驗而言,從車輛遭扣留到重新恢復營運,可能需要接近一個月。這段期間,業者不但無法使用車輛創造營收,還必須負擔拖吊與保管等衍生成本。對租賃業者而言,一輛車長時間無法營運,影響可能牽動整個車隊的調度與營運。

    陳祈財因此主張,租賃車輛若經確認並無車主本身的違法行為,且業者已依規定完成承租人身分及租賃契約等必要查核,就不應讓無罪的租賃業者長時間承擔後續處置成本。陳祈財認為,租賃業者並非要求毒駕案件免於查辦,而是希望行政程序能區分「違法駕駛人」與「無辜車輛所有人」。

    目前法規已針對租賃車輛建立取回機制,下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讓實務程序更加明確、快速。業者期待,當警方確認車輛屬於租賃車輛,且出租業者已提出完整租賃契約及相關資料後,能由業者儘速領回車輛及牌照,最好在兩個工作天內完成相關程序,避免車輛長期停放保管場。

 

從毒駕看制度缺口

    中華民國貨運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庭旭也指出,目前業界正持續與相關單位溝通,從申訴到實際取得牌照,最快仍可能需要約兩個月,顯示行政程序與營運需求之間仍有改善空間。

    中華民國貨櫃貨運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李昭功則認為,遊覽車公會此次串聯不同運輸業公會討論毒駕、酒駕與保險問題,核心就是希望讓主管機關正視運輸業者在第一線所面對的實際困境。

貨櫃貨運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李昭功表示運輸相關公會對於目前毒駕的危害聯合發聲。

    因此,真正完整的毒駕防制,不只是加重對毒駕者的處罰,更應建立一套能夠保障受害者、追究違法者,同時避免無辜車主與合法營業業者遭受不必要財產損失的制度。這也是運輸業界此次提出訴求的真正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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